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扩大信用修复范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42579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25日 |
| 标 题: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扩大信用修复范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贵市监发〔2024〕25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6日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扩大信用修复范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执法检查分局,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
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扩大信用修复范围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扩大信用修复
范围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信用监管试点地方的通知》(桂市监函〔2024〕667号)的部署,市局决定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扩大信用修复范围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健全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加快建设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信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办函〔2023〕239号)工作要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我市市场主体信用修复范围,将双随机检查中不配合检查情况严重的公示信息、产品质量抽查检查不合格结果公示、误报错报年报数据、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记录、企业自行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信用修复范围,引导市场主体完成自我纠错,助力企业重塑信用,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提升我市企业诚信度,夯实社会诚信基础,创建一流营商环境。
三、主要措施
(一)修复事项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因拒不配合检查被公示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2.产品质量抽查检查不合格结果公示;
3.企业误报错报年报数据行为;
4.企业自行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5.企业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
(二)修复条件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因拒不配合检查被公示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企业,在履行义务后,可申请停止公示。
2.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公示的,已完成整改经验收合格的,可申请停止公示。
3.企业误报错报年报数据的,非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不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直接申请修改公示信息。
4.企业自行公示的行政处罚,已履行义务,可申请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5.企业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目前企业不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状态的,可提前申请停止公示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
(三)修复方式
企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修复申请和相关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符合修复条件的当场给予修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修复流程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因拒不配合检查被公示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企业,由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重新启动检查,检查结束后,作出修复决定;对抽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移交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公示的,由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核查,已完成整改经验收合格的,作出修复决定,未完成整改的不予修复。
3.企业误报错报年报数据的,在申请书写明需修改事项内容,涉及会计报表数据的提交正确的报表,由管辖市场监管部门审核,作出修复决定。
4.企业自行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是否履行了处罚义务,已履行的,作出修复决定,未履行的不予修复。
5.企业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记录修复,由作出列异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目前是否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状态,符合条件的,作出修复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修复。
以上修复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或业务科室进行核查,符合修复条件的作出修复决定,填写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附件2),报送到市局信用监管科,统一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协助修复,属于第3点修复情形的,市局信用科获得修改授权后,由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提醒企业在有效期限内进行修改,并核实修改内容。
(五)不予修复情形
为强化失信惩戒效果,对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多次违法失信等情形,不予信用修复;如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一年内有两次及以上违法失信情形的;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建立撤销机制
对于当事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撤销准予修复的决定,恢复到之前的状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扩大信用修复范围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强化组织保障,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目标,压实工作责任,扎实有效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二)强化工作落实。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工作措施、规范修复程序,建立工作台账,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三)加强沟通协调。市局信用监管科要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做好请示协调工作,建立高速有效的工作流程,争取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大力支持。
(四)严格督导问责。市局将跟进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对未开展或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责任人下发督办单;对督办后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提醒。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向市局信用监管科汇报,并于2024年10月3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和统计表(附件3)。
联系人:市局信用监管科胡冬妮、李秋红
联系电话:0775-4539387
电子邮箱: scjgxyk@163.com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书及守信承诺书
2.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
3.信用修复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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